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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办事程序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或者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根据劳动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劳动者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买断”的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③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单位和个人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与失业前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后认定失业的)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若超期则须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迟报一个月要核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① 重新就业的; ② 应征服兵役的; ③ 移居境外的; ④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