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应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申诉人应在七日内预缴仲裁费,拒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决。
5、不服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