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满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7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下列手续:

    l.结清职工应得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盟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2.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和审核失业救济金手续;

    3.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按照本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职工的个人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劳动部门;

    5.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将《劳动手册》、《失业救济金通知书》发还给职工本人。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应当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并由职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或者职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