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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缴纳小额公路养路费指南

    一、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范围:
  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或行驶公路(含城镇道路)的各种农用运输车、小四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客三轮车、货三轮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
  二、车籍的划分和管理范围:
  (一)凡应征、暂定减征和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含摩托车、拖拉机),缴纳公路养路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车辆所属的各县(市)征稽机关(即:阿尔山市交通局小额养路费征稽所)办理缴纳养路费的缴费手续。
  (二)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经营销售、临时行驶的车辆均在所属辖区的征稽机关缴纳养路费。
  三、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如下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养路费(小四轮)  元/月吨  150.00 内政发(1993)181号
养路费(柴油三轮) 元/月0.5吨  75.00 内政发(1993)181号
养路费(三轮摩托) 元/月0.5吨  75.00 内政发(1993)181号
养路费(二轮摩托) 车/辆 70.00 内交征发(1990)第617号

  四、养路费的征收时间及时限:
  (一)养路费按月征收缴纳,缴纳当月养路费不得超过当月的10日,但可以提前缴纳全年的养路费;
  (二)摩托车全年一次缴清的,不得超过当年的1月10日,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12个月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可按10个月计算缴费,但必须在当年的1月1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
  六、养路费缴费业务的办理:
  (一)新购车辆入户上牌照后在车辆住址所属的县(市)地征稽机关办理具体缴费手续。
  (二)驻我市的车辆或在我市驻地经营的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必须在我市辖区内缴纳养路费。车主应主动到我市辖区内的征稽机构办理调驻、驻地经营缴费手续,对未办理缴纳养路费手续的车辆,我市辖区内各征稽所查验原缴费单位的缴讫证后,按自治区征收标准征收养路费,若发生重交,由缴费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三)外地转籍(转入)过户车辆
  购车单位、个人从外地购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辆,在办理入户手续后,于入户当月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车籍征稽部门开具的“机动车辆养路费转籍通知单”到我市小额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报废车辆
  缴费单位、车主应于报废当月持公安车管部门、车辆回收部门签章的《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所在征费稽查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办理或逾期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按规定征收养路费。
  (五)被盗车辆
  车辆被盗、被抢、被骗:缴费单位、车主应在一个月内持公安机关、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征费稽查所申请备案,经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待案件处理后,办理减、免养路费手续;未提交申请的,按规定征收养路费。
  (六)肇事车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缴费单位、车主应在一个月内持申请、事故现场照片到所在征费稽查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暂时可办理停征养路费手续,待案件处理后,办理减、免征养路费手续;未提交申请的,按规定征收养路费。
  (七)养路费证遗失补办
  养路费缴讫、免征证不慎遗失:缴费单位、车主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原缴费发票原件或经查验的复印件发票到所在地征稽所签字后,到兴安盟征稽处征收管理科办理补证手续。
  服务电话:0482-2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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