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信访、投诉指南

 

 

    1、 环境信访、投诉受理范围
    ①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③检举、揭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④依法提出其他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2、 环境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②遵守环境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③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④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⑤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3、 环境信访、投诉的方式、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阿尔山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投诉电话:7122731
    4、环境信访人对本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处理方法
    ①对本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②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环境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之日30日内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环境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③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处理。
    5、环境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处理
    环境信访人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处理恰当的环境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环境信访秩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