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 污染当量值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

(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

(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注:一般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和排污费征收方法的具体说明可查阅《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