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程序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要求提供材料:

    企业申请书;

    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期);

    更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申请的理由及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办事流程    

    4.操作规范

序号

步骤

责任者

工作内容与规范

监控要点

工作时限

监控人

1

受理

监督管理股

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告知申请企业补齐后再申请。

抽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监督管理股股长

2

现场考察

监督管理股

到申请企业现场考察了解有关申请事项的情况。

3

检查材料是否正确

监督管理股

根据考察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如材料不正确,通知企业作相应修改。

抽查申请材料是否经过核实。

监督管理股股长

4

发文认定

监督管理股

起草许可文件,附上有关材料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正式出文。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主管

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