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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程序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要求提供材料:
企业申请书;
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期);
更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申请的理由及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办事流程

4.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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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步骤 |
责任者 |
工作内容与规范 |
监控要点 |
工作时限 |
监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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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监督管理股 |
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告知申请企业补齐后再申请。 |
抽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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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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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考察 |
监督管理股 |
到申请企业现场考察了解有关申请事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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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材料是否正确 |
监督管理股 |
根据考察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如材料不正确,通知企业作相应修改。 |
抽查申请材料是否经过核实。 |
监督管理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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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文认定 |
监督管理股 |
起草许可文件,附上有关材料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正式出文。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
主管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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