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许可对象
    需在阿尔山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接受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和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县(区)、市环保局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移出省外的还需提供接受地所在省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④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区环保局签署的同意意见。
    三、许可程序
    1、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1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2、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2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3、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3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