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证明法律行为

 

  公证就是国家公证员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行为。我国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据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我国的公证业务可分五个方面:
  (1)证明法律行为。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需要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很多,主要的有收养、赠与、房屋买卖,遗嘱、继承、委托书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所谓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就是指能够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需要公证证明的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证明学历证书、经历证书;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3)证明法律事实。需要证明的有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身份、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收养父系等。
  (4)证明无疑义的授权文书。
  (5)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工作。主要有保全证据,保管遗产、文件和进行技术性的服务(主要是公证机关替当事人草拟要申请公证证明文书,如遗嘱、合同等),
  上述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文书,事实等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得到应有的保护。
  我国办理国内公证业务的机关是县以上的公证处。国外的公证业务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
  我国公民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必须办理公证。这类公证属于涉外公证范围。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国内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或外交、领事机关为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国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我国的涉外公证工作的对象是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出国人员和现居住或曾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以及对外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企业等。目前我国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外使用,如为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人员办理的出生、结婚、学历,经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等。但也有少数涉外公证文书是在我境内使用,如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为办理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转移、财产继承所需的公证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