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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企业登记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登费标准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人民币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为人民币1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人民币20元。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年度检验,缴年度检验费人民币50元。
(四)执照费标准
补(换)执照,收费人民币50元;增补执照副本,每本收费人民币10元。
(五)按规定应收的其他费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人民币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人民币;
(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人民币;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600元人民币,延期登记费:300元人民币。
(四)名称登记费:100元人民币
(五)变更登记费:100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开业登记费标准缴纳;
(六)年检费:50元人民币
(七)《营业执照》每份工本费:10元人民币。
(八)补发《营业执照》收费:50元人民币。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行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