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发〔2020〕43号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山市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阿尔山市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经2020年第二次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阿尔山市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
2020年5月9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阿尔山市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深化兴安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党发〔2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参照《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尔山市直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阿尔山市政府授权、阿尔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阿尔山市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包括:
1、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2、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
3、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自行确定,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市属企业负责人选任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3、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市属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属企业薪酬监管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 年度薪酬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指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负责人基本年薪可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给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并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最高不超过1.5。
第八条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九条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第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章 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三年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等级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薪酬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第十五条 对新组建并实施年薪制的市属企业,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盟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申请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其负责人薪酬可暂按市直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再结合企业功能性质确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倍,确定后的薪酬总水平不得超过市直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待企业正常运转后再按本实施方案确定薪酬。
第四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为其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当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核定前,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年薪的30%预发。当年度考核结束后,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水平进行调整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人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企业不得违反规定继续支付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继续支付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建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薪等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阿尔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市属企业逐年将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审定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市国资委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以及超范围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业绩考核的公平、公正。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降低企业负责人当年考核等级,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在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深化市属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aes.gov.cn/aes/zwgk39/cyzw_59/zcjd533/3379394/index.html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05002753号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