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生态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 时间:2023-04-06 11:47: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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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山市生态环境保护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态环境管理保护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阿尔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生态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警示;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生态环境局发布 “红名单”条件。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综合评定结果累计记1分至5分的条件。

  (三)C级警告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综合评定结果累计记6分至10分的条件。

  (四)D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综合评定累计记10分(不含)以上的条件,被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降低随机抽查的比例。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   环保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   在从严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严格限制各类优惠政策。
  •   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环保部门在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束性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暂停新建项目调剂使用排放总量指标;

  (二)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留存。

  第十六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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