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个人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处罚 | 文物主管部门 | 个人在长城上取土,体积1立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行为,主动恢复原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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