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时间:2022-12-19 13:35:09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因外界干扰(装修、年检、贷款或打扫卫生等缘由)并非主观刻意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0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场所内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在执法人员告知后10日内及时纠正,配发工作服装工作标志的情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委员会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处罚

文物主管部门

当事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情节轻微,告知后及时停止行为,未造成后果,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虽经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生产、经营、运输、设置、使用,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行政许可的

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的(应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不办理可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5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的处罚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首次、制度没有悬挂上墙)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虽经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生产、经营、运输、设置、使用,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行政许可的

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的(应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不办理可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九 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