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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印发 《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市烟草 作者:市烟草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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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尔山市实际情况,制定印发《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布。

  附件: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阿尔山市城区、城郊区段及所辖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与解释。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标准。

  (一)城区、成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划分。

  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城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

  (二)特定区域内户数的要求。

  1.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集中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10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2.阿尔山市天池镇所辖金江沟林场、天池林场、兴安林场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阿尔山市牛汾台村、绿水种畜场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阿尔山市明水河镇蛤蟆沟林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以上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依申请设立,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3.阿尔山市明水河镇西口村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出一进一的办法。

  新建、新搬迁村屯和没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屯,住户规模在5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50户至200户(含2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4.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商户规模在5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米。各类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5.阿尔山市与蒙古国交界处的商贸口岸、码头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床位在100个以上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度假村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餐饮酒楼、休闲娱乐场所内部以及加油站便利店、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可以不考虑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要求,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7.施工工地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工地正门100米距离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以在工地生活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仅限对内经营,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三)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要求。

  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非精神类及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中间距离米数的限制,给予照顾,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间距划分。

  城区街、道、路、巷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米;城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的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米;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从事药品销售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与其距离最近的有效持证户两户营业用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或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中小学校住宿场所及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住宿场所及幼儿园的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内侧最近距离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测量。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二)本规划中的“建筑面积”是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三)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幼儿教育机构。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阿烟法〔2020〕5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划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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