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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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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交执法字〔2021〕13号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的公告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需求,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车辆,一经发现将立即暂扣车辆,并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扩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行为的社会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按照“非必须、不出行”的原则,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非法载客的营运车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非法营运车辆。

  举报电话:0482--7886028

  特此公告。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1月25日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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