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通字〔2020〕5号
为加强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阿尔山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端外各20千米的区域。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见附件1)。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保护要求
1.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千米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3)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和其他鸟类动物。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风筝、无人机和其他升空物体;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如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进行无人机、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系留气球、孔明灯等施放活动的,必须按照施放升空物行政许可规定,提前向市气象部门和阿尔山机场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待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和区域内升放。未经批准,不得升放。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如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进行烟花、焰火等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向阿尔山机场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待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未经批准,不得燃放。
(7)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10)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2.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限制面内由市规划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外水平面内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由市规划部门、民航办和阿尔山机场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3.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由市规划部门、民航办和阿尔山机场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4.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构)筑物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标志,并长期保持其正常状态。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一)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见附件2)
1.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长度为以机场跑道及两端延长线共13.9千米,宽度为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500米的矩形区域和机场围界以内范围。
2.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保护要求
1.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附近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侵占、破坏机场地区排水、通信、供电等设施;
(5)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无线电台(站)必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受理。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示意图
2.阿尔山机场无线电台(站)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示意图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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