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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2019-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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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阿尔山市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温泉街、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时间

  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阿尔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一)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地区,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房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3000元/㎡,温泉街4500元/㎡。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地区,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5500元/㎡,温泉街8500元/㎡。

  3.如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价格有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由至多层(指6层以下含6层)住宅的,按照房屋不同结构以同等建筑面积1:1.2比例调换, 由调换至高层(6层以上)住宅的,按照1:1.3比例进行调换,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关于无证住宅房屋的认证和补偿

  地籍图上有的房屋的认证:一是地籍图上有登记的房屋并且能正常居住的,按有证房屋补偿。二是地籍图上有登记的房屋不能正常居住的危房、残房按评估价补偿。

  地籍图上没有登记的房屋的认证:一是按照2011年全市房屋统计影像资料为准,有影像资料的能正常居住的并且主体房独立院落的唯一住房的按有证房标准补偿。二是同一院落内主体房以外能正常居住的,不同产权人的唯一住房可选择产权调换按有证房补偿,不享受奖励。三是按照2011年全市房屋统计影像资料为准,有影像资料的其它无证房,按有产权证房屋的40%-70%补偿。无影像资料的按评估价补偿。

  3.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①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并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须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回迁安置到非住宅楼房的,按原征收房屋面积的90%执行,并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

  ②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住宅现中断经营的需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参照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下不享受停产停业补偿。

  ③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工业(厂房)、仓储(仓库)等的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值结果给予补偿。

  ④临主次干道经认证的无证房用于经营的,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砖混、砖木3500元/㎡、板混2500元/㎡,温泉街砖混、砖木5100元/㎡。

  ⑤未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并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方式给予回迁安置,并按规定给予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一次性损失及设备搬迁费用补偿。

  ⑥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楼层及房号、楼层、房号选择确定后要予以公示。

  ⑦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非住宅房屋,不能按期回迁的,24个月逾期后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⑧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六、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每户给予20000.00元的奖励,以非住宅补偿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00元奖励。

  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1、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区

  ⑴新城街圣泉小区、林泉小区、闻泉小区

  ⑵林海街林海小区

  ⑶伊尔施街天池花园小区、伊林小区、育才小区

  ⑷温泉街丰华小区北侧

  2、商服房屋回迁安置区

  ⑴天池花园商服房(门市)、十二路商服房(门市)、步行街商业

  ⑵温泉街丰华小区北侧商服(门市)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九、 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十、在2014年4月1日,即阿尔山市棚户区改造开始之日起,建设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十一、搬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每户补助1500元计算。商业经营用房每户按照2500元计算。种殖、养殖户及经营规模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工业生产用房据实补偿或按照评估结果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搬迁补助费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补助费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选择住宅的,安置房在建设中,确需被征收人搬迁,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自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按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如超过24个月约定期限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两倍支付。(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产权调换选择商服的,安置房在建设中,确需被征收人搬迁,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自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按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如超过24个月约定期限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两倍支付。(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相关公证后,报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现状保权,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权申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前被征收的按当年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执行,此方案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482-7128802

  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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