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6日 09:44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内车改办字〔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精神,市发改局结合工作实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
联系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aeszfb@126.com
联系电话:0482--7122400

附件: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19年1月16日

  

附件

  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内车改办字〔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部署推行标识化管理,并统一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用车用于保障单位机要调研、接待、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以及其他不宜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公务出行用车,保障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机要通信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日常公文交换工作;

  (二)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各类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任务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参加重要场所的重大活动,办理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五)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六)除以上规定内容外,本单位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交通出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范围是指:1.阿尔山温泉街建成区内所在的直属局、办、站、所等有关单位,东至东沟里,西至丰产沟,南至地质博物馆,北至五里泉范围;2.林海街、伊尔施街、新城街所在直属局、办、站、所及天池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东至伊经十五路,北至机场路,南至望山五、八、十路,西至教育园区范围;3.五岔沟镇为镇政府所在地范围;4.白狼镇为镇政府所在地范围;5.明水河镇为镇政府所在地范围。

  经批准的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的下基层、调研、会议、跨区域紧急事务、公务接待交通费用由单位承担,可以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公务用车方式解决。

  公共交通极不便利的镇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确保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可以采取按照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的办法予以解决和保障。

  鼓励跨区域出行乘用公用交通工具,减少、限制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

  第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设备,专用于特定工作。

  第七条  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保障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公务出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制度,保留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车辆登记、公示及节假日停放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