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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明水河镇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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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政发〔2018〕9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2014年《阿尔山市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区域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征收范围

  本次棚户区征收范围为明水河镇区内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居民住宅及非住宅房屋。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单位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8年,具体以征收公告发布为准。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关于开展明水河镇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2.阿尔山市明水河镇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9月3日

  附件1

  关于开展明水河镇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阿政办发[2014]51号)及《阿尔山市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政发(2018)第98号《关于开展明水河镇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区域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征收范围

  本次棚户区征收范围为明水河镇建成区的合法居民住宅及非住宅房屋。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单位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8年9月1日起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

  六、现场接待地点

  明水河镇政府一楼征收办公室

  七、联系电话

  0482-7940168

  八、监督举报电话

  0482-7940168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阿尔山市明水河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阿政办发[2014]51号)及2014年《阿尔山市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棚户区征收范围为明水河镇区内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居民住宅及非住宅房屋。

  二、征收时间

  2018年,具体以征收公告发布为准。

  三、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地区,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1900元/㎡,土木结构1700元/㎡。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地区,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000元/㎡。

  ⑴确认非住宅房屋补偿的标准,其前提条件应当是被征收人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正在实际生产经营当中,手续齐全。

  ⑵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并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征收方式征收,并按规定给予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一次性损失。

  ⑷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⑸提供虚假证照或者骗取营业执照的,不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向工商局调取工商审批档案,对于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依法纠正错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价格有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在征占范围内种植树苗,自己移走、销售的按政府市场调查确定价格20%的比例予以补助,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其它附属物参照评估价格计算,由政府投入所建的附属物不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每户补助1000元计算。商业经营用房每户按照1500元计算。种植、养殖户及经营规模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工业生产用房据实补偿或按照评估结果补偿。

  八、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住宅房屋按照主体产权房面积,给予奖金每平方米1020元的奖励;非住宅房屋按照主体产权房面积,给予奖金每平方米8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及腾出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九、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凡被规划、国土、建设及明水河镇政府下达过违建通知的建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只出具房产、土地证照而没有实际建造物的不予补偿。

  十一、2012年1月1日后,既无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也无产权证(照)的房屋及其他建造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十二、关于无证房屋的认证和补偿

  (一)地籍图或2000年房产调查记录上有的房屋的认证

  1.地籍图上有登记的房屋并且能正常居住的,按有证房屋补偿。

  2.地籍图上有登记的房屋不能正常居住的危房、残房按评估价补偿。

  (二)地籍图或2000年房产调查记录上没有登记的房屋的认证

  1.按照城建、国土、城管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联合认证为准,2012年1月1日以前历史形成的能正常居住的并且独门独院的唯一住房的按有证房标准补偿,非独门独院的按有产权证房屋的50%—60%进行补偿。

  2.按照城建、国土、城管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联合认证为准,2012年1月1日以前历史形成的不能正常居住,根据房屋结构按有产权证房屋的30%—50%进行补偿。

  3.经认证具备居住条件的厢房、偏厦,属于非违建、地籍图上无此屋的:根据房屋结构,给予砖木、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800元/平方米的征收补偿,不享受奖励

  十三、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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