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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城街辖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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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新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未经法律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搭建的(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7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及时自行拆除各自违法建筑。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轻或免予处罚,在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将予以强制拆除,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务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 拆除现场。当事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

  五、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为。

  八、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务损失,特此提醒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7年7月18日24时前撤离完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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